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605932号“怡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81号
申请人:重庆怡美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5932号“怡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5089号“怡美家 YI MEI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87517号“怡美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99474号“怡美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软垫”商品上的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2906号“美怡 Mei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3、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程序。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软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软垫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软垫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怡美”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怡美家”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台、室内百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作台、室内百叶帘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不管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作台、室内百叶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