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49912号“FOXFA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323号
申请人:有机混合肥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9912号“FOXF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36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肥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壤土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