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161738号“華人厨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458号
申请人:颂恩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1738号“華人厨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1310号商标、第11227653号商标、第25243996号商标、第14585465号商标、第20769899号商标、第778523号商标、第9230478号商标、第14406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4月13日期满,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尚未提起商标续展申请,该商标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华人”,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其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