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672246 -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89号 - 申请人:湖北黄龙湖马口窑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672246号“黄龙湖马口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89号

       

      申请人:湖北黄龙湖马口窑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2246号“黄龙湖马口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黄龙湖马口窑文化传承基地的字号,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授牌单位字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被消费者认可。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6730号“黄龙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企业,其已发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湖北黄龙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共存声明》;马口窑简介;广告宣传资料;相关活动照片;由汉川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出具的相关通知;县志;马口窑百度简介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有所区别,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虽提交了由汉川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出具的关于公布申请人为《马口陶器烧制技艺》传承基地的通知,但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具有享有与之相关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