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025735号“首都食油SDS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84号
申请人:晶宝华丽(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25735号“首都食油SD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51919号“赛多诗雅SD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注册申请阶段我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上海菁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051919号“赛多诗雅SDSY”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首都食油”,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首都食油”,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