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82692号“GENKI FOR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398号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2692号“GENKI FOR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51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原名义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2020年4月经我局核准其名义变更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GENKI FOREST”与引证商标文字“元气森林”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