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就是好古方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79467号“就是好古方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90号

       

      申请人:海南善济堂中医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9467号“就是好古方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7260号“就是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9744号“古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20414号“古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15282号“古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就是好”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就是郝”相比较,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古方酒”与引证商标二、四“古方”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药酒、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就是好古方酒”组成,其中“就是好”在日常生活中常是对商品品质的一种较高评价,“古方”泛指古代流传下来的方法及技巧,因此,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药酒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