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16125 -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07号 - 申请人:宝晟(广州)生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1161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07号

       

      申请人:宝晟(广州)生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6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161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属地域不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