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榕商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12154号“榕商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0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2154号“榕商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7462号“榕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