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49758号“WHTEXP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606号
申请人: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9758号“WHTEX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制,显著性强,便于识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8432号“W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42815号“Wh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制,不存在任何特殊含义,与本行业不存在任何含义或者因果之间的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已经获得了消费者的普遍识别予认可,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HTEXPO”与引证商标一“WHT”、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Whts”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教育、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研讨会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现场表演展示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WHTEXPO”含“EXPO”,使用在指定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世博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