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三星SANX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330316号“三星SANX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24号

       

      申请人:李金龙
      委托代理人:郑州万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0316号“三星SAN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74934号“星 TV SAMSUNG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决定中的第1586513号“三星 SAMS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我局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三星”及对应的拼音文字“SANXING”组合构成,其中文“三星”与引证商标二文字“三星”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指定使用在电缆、光学电缆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