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210642号“华财国际 HUA CAI GUO 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93号
申请人:深圳华财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海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0642号“华财国际 HUA CAI GUO 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77502号“华财会计在线 www.fabpo.com”商标、第10812754号“华财会计 www.kjzx.com.cn”商标、第14909485号“华财”商标、第15937691号“华财股份”商标、第15938424号“华财会计”商标、第15937925号“华财会计 www.huacai.com.cn”商标、第18812584号“财华 CAIHUA”商标、第39140405号“财华财务 CAIHUACAI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观感、设计理念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MMI服务合同、推广服务协议、对外贸易登记证、公司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华财国际 HUA CAI GUO JI”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