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66006号“果纳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76号
申请人:默克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6006号“果纳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961号“果納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