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amago onigir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71500号“tamago 0px;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1pt;" align="center">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70号

       

      申请人:派克特美甘饭团本店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1500号“tamago onigir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60408号“波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