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OK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410604号“OKK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52号

       

      申请人:深圳市小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0604号“OK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3712号“O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固定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宣传页、宣传视频;申请人参与第126届广交会的合同、照片;申请人业务往来签订的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KKI”与引证商标“OKI”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