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768064 -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15号 - 申请人:厦门瞬恒群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7680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15号

       

      申请人:厦门瞬恒群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立东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680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50643号“千帛会 Qi B 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两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设计,且申请人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通常会配合公司其余文字标识,相关公众也足以识别出申请人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登记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千帛会 Qi B Hi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