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182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23号
申请人:北京大桃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82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和高度识别性,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0115号、第16903867号图形商标、第11534692号“SCSC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SCSCB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