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黑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955362号“黑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021号

       

      申请人:科纳百萨大陆船东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5362号“黑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618856号“黑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虾(非活);鱿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蛤(非活);鱼制食品;肉;鱼罐头;蔬菜汤料;蛋;牛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第18018947号“小黑盒”商标、第27239860号“快郝黑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虾(非活);鱿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蛤(非活);鱼制食品;肉;鱼罐头;蔬菜汤料;蛋;牛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黑盒”,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烹饪用藻酸盐;烹饪用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果冻、烹饪用蛋白、食用花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烹饪用藻酸盐;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虾(非活);鱿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蛤(非活);鱼制食品;肉;鱼罐头;蔬菜汤料;蛋;牛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虾(非活);鱿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蛤(非活);鱼制食品;肉;鱼罐头;蔬菜汤料;蛋;牛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虾(非活);鱿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蛤(非活);鱼制食品;肉;鱼罐头;蔬菜汤料;蛋;牛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