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蒙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788713号“童蒙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020号

       

      申请人:湖南童蒙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8713号“童蒙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8106019号“童蒙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均为申请人所有,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