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快啊焕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763690号“快啊焕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77号

       

      申请人:西安优享宜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3690号“快啊焕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重庆快捷焕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8年05月18日申请在先的第31009855号“快捷焕新”商标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09855号“快捷焕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快啊焕新”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与“快啊换新”呼叫相同,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日常生活用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等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