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LP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307462号“GL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3535号重审第0000003008号

       

      申请人:新领域网络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3535号《关于第29307462号“GL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8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947946号“C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引证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6类所有指定服务上的使用和注册并签署同意书,且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递交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