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739603号“X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5725号重审第0000003009号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5725号《关于第28739603号“X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8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8485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13日,第1695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遮光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遮光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汽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陆地车辆连接器;汽车引擎盖;汽车链;汽车底盘;车辆倒退报警器;车篷;陆地车辆曲柄轴箱(非引擎用);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轴;毂罩;轮毂箍;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传动马达;汽车两侧脚踏板;陆地车辆联动机件;陆地车辆推进装置;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陆地车辆用飞轮;汽车上的滑雪板架;车轮辐条紧杆;后视镜;陆地车辆涡轮机;汽车车身;汽车保险杠;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变速箱;陆地车辆用驱动链;陆地车辆用传动链;陆地车辆用扭矩变换器;陆地车辆减速齿轮;陆地车辆用连杆(非马达和引擎部件);可升降尾板(陆地车辆部件);电动后挡板(陆地车辆部件);车用遮阳挡;陆地车辆传动轴;气囊(汽车安全装置);汽车刹车片;备胎罩;汽车用点烟器;陆地车辆用发动机支架;汽车用烟灰缸;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车辆防盗设备;自行车;机动自行车;滑板车(车辆);机动三轮车;自平衡车;手推车;婴儿车;婴儿车车罩;雪橇(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运载工具用行李架;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风挡刮水器;运载工具用行李网;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运载工具用方向盘;运载工具用侧后视镜”复审商品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224664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汽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陆地车辆连接器;汽车引擎盖;汽车链;汽车底盘;车辆倒退报警器;车篷;陆地车辆曲柄轴箱(非引擎用);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轴;毂罩;轮毂箍;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传动马达;汽车两侧脚踏板;陆地车辆联动机件;陆地车辆推进装置;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陆地车辆用飞轮;汽车上的滑雪板架;车轮辐条紧杆;后视镜;陆地车辆涡轮机;汽车车身;汽车保险杠;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变速箱;陆地车辆用驱动链;陆地车辆用传动链;陆地车辆用扭矩变换器;陆地车辆减速齿轮;陆地车辆用连杆(非马达和引擎部件);可升降尾板(陆地车辆部件);电动后挡板(陆地车辆部件);车用遮阳挡;陆地车辆传动轴;气囊(汽车安全装置);汽车刹车片;备胎罩;汽车用点烟器;陆地车辆用发动机支架;汽车用烟灰缸;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车辆防盗设备;自行车;机动自行车;滑板车(车辆);机动三轮车;自平衡车;手推车;婴儿车;婴儿车车罩;雪橇(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运载工具用行李架;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风挡刮水器;运载工具用行李网;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运载工具用方向盘;运载工具用侧后视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