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至尊比萨 ZHIZUN PIZZ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7412627号“至尊比萨 ZHIZUN PIZZ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7064号重审第0000003040号

       

      申请人:广州市萤光虫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7064号《关于第27412627号“至尊比萨 ZHIZUN PIZZ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5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163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6351872号“至尊 廿一 Z Z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7143号“至尊烤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55806号“ZHIZ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并公告,故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原告在诉讼阶段明确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与引证商标二、第13764759号“至尊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78183号“至尊牛扒SUPREME ST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冲突的服务项目“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但并不影响被诉决定认定关于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认定结论的正确性,本院予以确认。
      诉争商标与第15176540号“至尊 庞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第25954971号“至尊比萨 ZHIZUN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794106号“至尊 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341447号“主尊章鱼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三项服务项目上的删减申请,我局予以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快餐馆;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餐馆;自助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