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787854号“千幻魔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03384号重审第0000003012号
申请人:深圳市数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晟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03384号《关于第35787854号“千幻魔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3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5698565号“千妆魔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摄像机”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较大差异,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摄像机”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6日,第1686期)。引证商标现为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量显示器;手提电话;照相机(摄影);视听教学仪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灯光调节器(电)”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