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ORANGE SKY36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70499号“ORANGE SKY3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68号

       

      申请人:北京橙天智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0499号“ORANGE SKY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4217号“橙色天空”商标、第8068577号“360”商标、第8068876号“叁陆零”商标、第17579476号“360”商标、第15541585号“360”商标、第11428232号“36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相关企业信息、判决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数字组合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