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安普正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71895号“安普正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67号

       

      申请人:深圳市优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1895号“安普正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514号“正泰及图”商标、第1189594号“正泰”商标、第14303404号“安普祥泰ANPUXIANGTAI及图”商标、第27997855号“安普科泰ANPUKETAI”商标、第28015125号“安普粤泰ANPUYUETAI及图”商标、第37077293号“安普宏泰AMPHONGT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线、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