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美迪 Mida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147603号“美迪 Mida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214号

       

      申请人:天长市宽银电子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7603号“美迪 Mida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5878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第10976162号“美美的Midea及图”商标、第15713571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第5446845号商标、第7641961号“美迪特”商标、第8470311号“迪美 启迪科技之美DIM”商标、第9388133号“迪美 启迪科技之美DIM”商标、第9570139号“美迪宝”商标、第10341488号“迪美”商标、第22848601号“美迪王及图”商标、第1522211号“Midea及图”商标、第6765876号“Midea及图”商标、第21084592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至十三字母部分,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家用遥控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家用遥控器、网络通讯设备、声纳装置、可视电话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