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馬口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670017号“馬口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09号

       

      申请人:湖北黄龙湖马口窑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0017号“馬口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通过大量使用已被消费者认可,申请商标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宣传材料及相关文件通知、地方县志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馬口陶”指定使用在“药材加工”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及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