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34220号“青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243号
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4220号“青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4328号“青鸾”商标、第8811494号“青鸾”商标、第9088324号“青鸾及图”商标、第22467721号“青鸾qingl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周边设备;衡器;网络通讯设备;摄影架;眼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量具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青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扬声器;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录音装置;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头戴式耳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码相框;耳机;空气分析仪器;气体检测仪;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传感器;电子芯片;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联机手环(测量仪器);车载电视;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器;超高清电视机;液晶电视;USB线;手机用USB线;数字门锁;中央报警器;乐器用电动和电子效果器;音频接口;均衡器(音频装置);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行车记录仪;机顶盒;红外探测器;数字天气预报仪;生物芯片;非医用监控装置;安全监控机器人;穿戴式视频显示器;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电插头;电源插座;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手表、电线、报警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扬声器音箱;扬声器;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录音装置;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头戴式耳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码相框;耳机;空气分析仪器;气体检测仪;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传感器;电子芯片;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联机手环(测量仪器);车载电视;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器;超高清电视机;液晶电视;USB线;手机用USB线;数字门锁;中央报警器;乐器用电动和电子效果器;音频接口;均衡器(音频装置);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行车记录仪;机顶盒;红外探测器;数字天气预报仪;生物芯片;非医用监控装置;安全监控机器人;穿戴式视频显示器;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电插头;电源插座;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