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836829号“RE CLASSIFI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154号
申请人:上海香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6829号“RE CLASSIFI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6873018号“RE CLASSIFI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