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高途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118399号“高途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90号

       

      申请人:北京加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8399号“高途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已注册了“高徒”“高徒学堂”等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自有品牌在关联类别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2172号“高途GAO 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指向等方面不同,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高途课堂”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均为“高途”,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