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施可得SCOT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862245号“施可得SCOT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87号

       

      申请人:OMS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2245号“施可得SCOT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世界知名的园艺用肥料品牌,在中国市场上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能够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对应,不会对申请商标及商品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4265号“SCOTT”商标、第21157784号“Scott Essenti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共存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SCOTTS”是英语常见男子名称,用作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包括诸引证商标在内的多个含有“SCOTTS”商标在第21类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中国在先注册的第1656018“施可得”等商标的延续性和扩大类别的商标注册。此外,引证商标三未续展,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关联公司及系列产品介绍、引证商标注册人介绍、网络词典释义、举例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三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盆、浇花和植物用喷水器、家庭用陶瓷制品、花瓶、园艺手套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浸湿无纺材料制清洁布(一次性)、卫生纸分配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显著识读的外文部分“SCOTT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读文字“SCOTT”,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