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249847号“海康云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76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49847号“海康云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7745号“海康生命科技HAIKANGLIFE及图”商标、第7910392号“海康人寿”商标、第12201192号“海康HighCom”商标、第13574049号“海康”商标、第11517018号“康海”商标、第12201052号“康海”商标、第20429367号“海之康HAI ZHI K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设计结构、整体外观、显著性部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共存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经营证据、产品销售证据、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证据、其他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簿记、药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识读文字“海康”“康海”“海之康”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