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631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79号

       

      申请人:POPSOCKET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631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现补充详细阐述申请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图样。申请商标作为移动电子设备的支架和握柄使用。申请商标由上下两个圆形的底盘和中间的圆锥体构成,其中一边的圆形底盘用于粘附于移动电子设备之上,另一边的圆形底盘用作支撑移动电子设备使用。申请商标是移动设备支架的三维视图。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行业通用或常用商品的立体形状,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人的移动电子设备气囊支架都是申请商标的造型,经过申请人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此外,申请商标已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法院及贵局曾多次在诉讼及复审程序中认定三维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图样;以“手机支架”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狗、淘宝、京东上得到的搜索结果;申请人天猫、京东旗舰店网站页面;申请人微博页面及微博认证公函;申请人产品包装图片;申请人产品线下销售照片;中国媒体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报道;申请人及其产品的广告宣传视频、图片及媒体报道;知乎、小红书、百度知道等平台关于申请人及产品的讨论、问答、讨论;恒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介绍;产品经销合同、展厅制作服务合同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申请人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媒体报道;申请人相关维权报道;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认定三维商标具有显著性的在先判决及裁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说明了申请商标三维标志的使用方式,并提交了该三维形状的三面视图,故申请商标的保护申请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三维立体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应当具备独创性,并通过持续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够在指定商品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本案申请商标为三维立体标志,虽然其立体形状与指定商品的通用形状有所不同,但是在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通过持续使用使该立体形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能够在中国公众当中在指定商品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商标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获准注册情况及申请人所提其他案外商标注册情况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