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14010 - 商评字[2020]第0000168298号 - 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140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298号

       

      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4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8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的理由书、注册证及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许可合同、宣传资料、相关商品报道和介绍、重点保护名录、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炉、水净化装置”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