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75232号“银河奇异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322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5232号“银河奇异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48238号“银河奇异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石甜甜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