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57743号“博雅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323号
申请人:重庆博雅翰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7743号“博雅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86315号“博雅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石甜甜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