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717420号“西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325号
申请人:马旭英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7420号“西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5970号“西歌”商标、第10456829号“栖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我局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石甜甜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