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139343号“企鹅良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32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9343号“企鹅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23814号“企鹅绒品QIERONGPIN及图”商标、第1737330号“企鹅”商标、第1938134号“企鹅及图”商标、第3675132号“企鹅”商标、第3675134号“企鹅”商标、第7243733号“企鹅”商标、第11831515号“QIE企鹅”商标、第11836010号“企鹅”商标、第12577975号“企鹅及图”商标、第101220号“企鹅及图”商标、第119366号“企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复审商标在“服装;鞋;袜;围巾;童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三、十、十一的流程信息、判决书、申请人在第25类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九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无效,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十、十一在撤三阶段予以维持,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相类似的“服装;鞋;袜;围巾;童装”商品,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十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