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92900号“城市画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332号
申请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2900号“城市画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5028号“城市画报 CITY ZINE”商标、第14204109号“城市映像 CITYIM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京东“城市画像”相关宣传报道、引证商标注册人公司详细信息、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案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