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ONE PIE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36397号“HELLO,ONE PIE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33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397号“HELLO,ONE PIE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7624号“航海王 ONEPIECE”商标、第8689695号“航海王 ONE PIECE”商标、第12721143号“ONE PIECE”商标、第15811651号“航海王 NE PEC”商标、16425247号“航海王 ONE PIECE”商标、第16425248号“航海王 ONE PIECE”商标、第23606635号“ONE PIECE MUGIWARA STORE 航海王商店”商标、第23606636号“ONE PIECE MUGIWARA STORE 航海王商店”商标、第23606637号“ONE PIECE MUGIWARA STORE 航海王商店”商标、第8437625号“航海王 ONEPIE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所有人签订了共存同意书,且不具有任何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案件的驳回通知书及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一至十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及公证认证件。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