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特步国人竞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610468号“特步国人竞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69号

       

      申请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10468号“特步国人竞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特步”商标的延伸设计,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不同,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