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574536号“@Love Educ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71号
申请人:李新运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74536号“@Love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6276号“love connection及图”商标、第10685672号“一路有爱LOVE ON THE WAY及图”商标、第10406045号“玺爱XI AI WEDDING PLANNER Love及图”商标、第12865649号“LOVE Carson及图”商标、第32477470号“Love Club及图”商标、第21917034号“LOVE LOVE CREATES及图”商标、第23224636号“东方爱婴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五正处于注册待审程序,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19年5月29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至我局审理时已满一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七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ove Education”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显著识别部分“LOVE”、引证商标三“Love”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书籍出版;体育野营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体育设施;教育;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