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579955号“激活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79号
申请人:辽宁寨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79955号“激活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整体含义为“刺激的源头、开关,使人元气满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具有突出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激活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注册商标应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