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08793号“阳光贝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983号
申请人: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8793号“阳光贝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83863号“阳光贝利”商标、第11630094号“阳光贝尔YANGGUANGBEIER及图”商标、第23788604号“阳光贝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阳光贝比”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阳光贝利”、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阳光贝尔”、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阳光贝甜”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人用药;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蜂蜜;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