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9448号“CHARGEN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971号
申请人:闪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9448号“CHARGEN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放弃在“货物的运输和递送;运输经纪;乘客运输”等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10308号“ChargE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管道和电缆配电;能源供应;能源分配”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必应词典关于“CHARGE”的解释、相关案件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仅保留在“管道和电缆配电;能源供应;能源分配”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上述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HARGENOW”可被译为“现在充电”,用作商标使用在“管道和电缆配电;能源供应;能源分配”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