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W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212929号“HUAW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5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12929号“HUAW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9827号“HUA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2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5715号“HUA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琳琳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