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57152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26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7152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33681252号图形商标、第1737746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909621号图形商标、第20909635号“里享及图”商标、第18833899号图形商标、第16119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别,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