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征程 ZHENGC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4192946号“征程 ZHENGCHE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030号

       

      申请人:易县封华勇日用品百货商贸经销处
      被申请人:李云会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对第14192946号“征程 ZHE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信息:注册号451281600257878,经营者姓名李云会。通过上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及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其真实主体的经营者是“兰芳”,与被申请人所提交到商标局的执照所载明的信息不符,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提交到商标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明知自己不具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资格,故意弄虚作假,伪造《个体户执照》。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注册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信息、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李云会230223198709120216于2014年3月18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通过商标档案查询,争议商标注册人李云会230223198709120216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号为451281600257878。
      3、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争议商标注册人李云会230223198709120216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进行核查,现经营者姓名为兰芳。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等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显示的经营者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该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不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争议商标上述注册申请文件系经变造或伪造。被申请人未答辩,未能对有关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徐晓建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