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981510号“锐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68号
申请人:上海锐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1510号“锐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90560号“锐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23日